涉外婚姻狀況公證主要用于我國公民在國外辦理結婚、定居、繼承、留學等法律手續(xù)?;橐鰻顩r公證的種類包括結婚公證、未婚公證、離婚公證、喪偶公證等。
(一)辦理涉外婚姻狀況公證的申請人應當向當事人住所地辦理涉外公證業(yè)務的公證機關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應同時提供下列文件: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結婚證書或離婚證書或夫妻一方死亡證書;
3.其他證明婚姻狀況的文書。
(三)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而是按照當?shù)仫L俗結為夫妻的,其公證屬于結婚公證的范圍,但其公證的格式與結婚公證有所不同。
(四)除公證文書使用國另有規(guī)定或者雙方協(xié)議免除領事認證的,公證書應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有關國家駐我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
此外,申請人還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申請人準備結婚的,其本人必須已達到
婚姻法規(guī)定的結婚年齡;
(二)申請人必須提供相應的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書、離婚證書、喪偶證明等);
(三)如申請人的結婚證或離婚證丟失,須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等;
(四)公證機關一般不出具未婚妻(夫)訂婚證明;
(五)如申請人未達到我國
婚姻法規(guī)定的法定結婚年齡,公證機關一般不出具未婚公證。如國(境)外確因特殊情況,要求必須出具的,公證機關只能出具申請人尚未達到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法定年齡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