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自鹽城的楊先生到無錫一家銀行辦理企業(yè)流動資金抵押貸款,銀行要求對抵押貸款合同進行公證,但所需的950元公證費全部由貸款者承擔。楊先生覺得公證是雙方的事,且由銀行提出,至少也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楊先生反映,兩年前他就與該銀行簽訂了期限為3年的抵押貸款合同,他用無錫的房產作為抵押,貸款金額為75萬元。“今年銀行通知我說,房產掉價了,貸款金額沒那么多了,現(xiàn)在只能貸50萬元,銀行在原先的合同上增加了一個條款,該條款的大意是:假如客戶不履行合同內容,銀行有權處置,客戶要同意法院的判決,放棄上訴。”楊先生說。銀行要求對這份新完善的合同進行公證,公證費用為950元,這筆費用都由楊先生承擔。“公證是銀行提出來的,而且公證是雙方的事,至少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楊先生對銀行的做法表示不滿。
“借款合同為什么要強制公證?而且公證費為什么要由借款人單方承擔?”采訪中,部分市民對銀行的這一做法表示不滿。采訪了解到,建設銀行無錫城北支行就從沒向客戶提出過公證方面的要求。“公證是基于事實的基礎,采用第三方進行認定。個人覺得,合同本身是真實有效的話,也不必一定要進行公證。”建設銀行城北支行公司業(yè)務科科長朱軍說。
無錫市工商局合同處有關工作人員表示:“在抵押貸款合同中,銀行屬于較為強勢的一方,掌握著主動權,銀行要求客戶承擔公證費,似乎已成行規(guī),這就要求相關行業(yè)規(guī)則的約束。”那么,銀行的這一做法是否涉嫌“霸王條款”呢?該工作人員稱,“像‘最終解釋權屬于某某單位’這樣的條款屬于明顯的霸王條款,但銀行的上述做法是否構成霸王條款還需進行認定。”
法舟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濤表示,客戶和銀行因發(fā)生借貸關系簽訂合同,銀行為了減少經營風險,強制對合同執(zhí)行公證,并讓客戶承擔公證費用,這是由銀行在借貸合同中的強勢地位決定的。“客戶可拒絕,但可能就貸不到錢了,如果接受銀行的要求,那么就得自行承擔公證費,這樣說來,也是雙方協(xié)商的結果,因此也不能說是銀行違反了合同法有關雙方應平等自愿的規(guī)定。”但他表示,公證費的收取應嚴格按照公證機構相關收費標準,銀行也只能是代收公證費然后轉交公證機構,而不能從中牟利。(李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