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制度是一項古老的法律制度,它起源于古羅馬時代,迄今已有兩千多年歷史。現(xiàn)在,公證制度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通行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公證具有法定證明力
公證機構通過國家法律授權的方式獲得并行使專屬性的法定證明權,依照法定程序對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經過公證證明的事項具有優(yōu)先證明效力、強制執(zhí)行效力、法律行為生效要件效力等法律效力。
公證可以預防矛盾糾紛
“多設一家
公證處,就可少設一家法院。”這句廣泛流傳于大陸法系國家的法諺,生動地說明了公證制度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作用。
在大陸法系國家,公證制度被譽為預防性司法,公證的功能是法官審判作用的補充,是一項重要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這些國家十分重視運用公證制度,在法律上普遍規(guī)定不動產流轉、繼承等方面的法定公證事項,體現(xiàn)國家對經濟生活和市民社會的適度干預,以此調整社會關系,維護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在我國,
公證處最初就是設在法院內部的,后來才從法院分離出來。雖然我國目前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
法定公證事項,但公證預防糾紛不可或缺的作用正在日益顯現(xiàn)。比如,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遺囑、繼承公證,在依法固定當事人意思表示,確認遺產繼承權等方面都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除了內地,港澳臺地區(qū)是沒有設置公證處的。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實行的是委托公證人制度,統(tǒng)一由中央指派具備執(zhí)行公證事務的執(zhí)業(yè)律師擔任,委任期限3年可續(xù)期。香港律師在處理公證事務與內地公證處大致相同,只不過不用改公證處公章,蓋律師章、署名即可。香港的公證書不能拿到內地直接使用,還需經過司法部(香港)轉遞蓋章。
公證能夠有效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通過公證方式體現(xiàn)了民事主體意思自治,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過為公民和法人處置財產、確認權利、維護權益等提供公證服務,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
顯然,公證的價值充分體現(xiàn)在服務、溝通、證明、監(jiān)督,在于通過對經濟社會生活的適度干預,實現(xiàn)維護法律秩序,有效保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目的,不僅沒有增加老百姓的負擔,反倒預防了大量糾紛的發(fā)生,減輕了可能的訟累。
公證機構能夠處理大量涉及婚姻、收養(yǎng)、遺囑、繼承、撫養(yǎng)、監(jiān)護、勞務、財產分割等公證事項,在維護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家庭關系等方面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